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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引厂进店”厂家乐了商家肥了国家亏了

2001-02-20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邓婷 通讯员 白建平 叶阳 我有话说

隔壁的小李做服装生意,生意还挺不错,自己买了房,买了车。有一次问他怎么发的财,小李说这其实也挺容易,到南方进批服装,到北京后找一家大商场租个柜台一卖不就赚钱了。笔者又问那税怎么缴啊?问到这儿小李神秘地一笑,说这可不能告诉你,你一干就知道了。

最近笔者选择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区、县如东城、西城、顺义、房山、平谷,对“引厂进店”这种商业行为进行了调查。

目前大商场中普遍存在着“引厂进店”的经营行为,所谓“引厂进店”,是指商家根据生产企业的要求,为厂方的产品开设专柜销售的一种营销方式。由于这种形式可以给商家节省大部分的流动资金,减少经营上的风险,很多企业都引进了这种经营方式,但是这种经营方式在财务管理上没有统一的规定,因此也造成了税务管理的不规范,存在着不少的征管漏洞。商家在签订“引厂进店”协议前,对厂家要进行资格审核,在签订合同时,明确双方的职责、权利、义务及违约责任。商家“引厂进店”在销售上实际主要采取代销的方式,代销在核算上有两种形式:一是视同买断,即商家和厂家签订协议,厂家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,实际售价可由商家自定,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商家所有,商家将商品销售后,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,并向厂家开具代销清单。厂家收到代销清单时,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。二是收取手续费,即商家根据所代销的商品的数量向厂家收取手续费,商家只将手续费收入作为销售的实现。

通过这次调查,发现部分商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利用“引厂进店”这种经营方式偷逃国家税款。商家“引厂进店”经营中,扣除保底提成、流转税及相关费用后,余额返给厂家,而进店的厂家有些是个体户、私营企业,为了能多赚利润,往往隐瞒这部分收入,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,造成漏税。

有的商家变相收取收入,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。为了少缴增值税,有些商家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留利的部分确认为租金收入,但是从商场和厂家签订的合同、协议以及从收入的性质看,这部分收入应该作为商场的销售收入,计算缴纳增值税,但商场将这部分收入作为租金收入只缴纳了5%的营业税,而没有缴纳增值税。

由于商家在“引厂进店”经营行为上管理的不规范,给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和检查上都带来了不便。商家收取进店厂家的租金或管理费不使用正式发票而使用内部收据,给征管和检查都带来不便。如某些企业在引厂进店和出租柜台收取租金时,按规定就应该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,但却使用了内部的收据,造成漏交营业税。在签订合同时,内容过于简单,有许多应写明的条款而没有写明,合同金额也不标明,给印花税的管理带来了难度。

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有关部门能尽快制订出相关的管理制度,规范商业企业的“引厂进店”行为。既然“引厂进店”经营能给商家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,尤其是大型商场,“引厂进店”经营已经在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占了很大的比重,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。那么尽快制定出一套规范的管理办法来,是国家、厂家、商家三者都受益的一件好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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